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美瑩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執聲付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美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美瑩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4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美瑩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上訴字第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確定。於103年8月4日送監執行。茲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 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