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賢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賢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賢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訴字第98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上訴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8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 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確定在案,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