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枝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執聲付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枝因(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57號判處有期 徒刑8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28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文枝因(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7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5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3 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 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 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 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 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