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27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建勳因犯詐欺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102 年1 月 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杜建勳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 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 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 正為:「(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 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 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 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 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 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 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 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 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 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 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 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 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 ,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3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4 、5 、6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本院審 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 數與情節,及附表編號1 、2 、3 部分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1月,編號4 、5 、6 部分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 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杜建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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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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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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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共11罪 │有期徒刑8 月共15罪 │有期徒刑7 月共249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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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年10月8日~ │100 年8 月17日、 │100 年7 月23日、 │
│ │100年10月27日 │100 年9 月10日、 │100 年10月6 日~ │
│ │ │100年10月6 日~ │100 年11月2日 │
│ │ │100年11月2 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9532 號 │字第29532 號 │字第295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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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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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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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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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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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共5 罪 │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 │有期徒刑4 月共6 罪 │
│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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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 年10月6 日~ │100 年10月15 日~ │100 年10月7 日~ │
│ │100年10月20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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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9532 號 │字第29532 號 │字第295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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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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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872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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