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景建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景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景建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二號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八月,上訴本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七號 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核准 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