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茗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
聲付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茗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茗富前因詐欺罪,經本院以103年 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 民國103年6月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