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214號
TPHM,104,上訴,2214,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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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杰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審
訴字第六四一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二0八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 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 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 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杰峰因犯詐欺等罪,經原審於民國一0四 年六月三十日以一0四年度審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四月。原審判決於一0四年七月九日送達被告住所 ,由被告親自收受(見原審卷第六二頁)。被告不服原審判 決,於一0四年七月十六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敘述任何 理由,經原審於一0四年七月十七日發函通知命其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送達於被告之住所,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一五頁)。嗣原審又於一0四年八月十七日發 函通知命其於文到五日內補充上訴理由,該通知亦於一0四 年八月十九日送達於被告住所,由被告親自收受,亦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八頁)。詎被告迄未補正,依 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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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