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904號
TPHM,104,上訴,1904,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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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
、103年度偵字第1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文得部分撤銷。
郭文得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文得(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共 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檢察 官不服原判決,合法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民國104年7月11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被告有罪之實 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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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