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520號
TPHM,104,上訴,1520,201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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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源紘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紘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源紘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9月 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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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