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468號
TPHM,102,上訴,1468,201509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0年度訴字第184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893號、99年
度偵字第310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火部分撤銷。
郭火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郭火夥同同案被告吳油貴葉斯源曾榮鑑謝金榮張昭宏陳殿榮曾本佳彭成洋梁瑞章等人,共同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以簽注六合彩嗣機於開獎後 抽換簽單,或利用他人因飲酒至意識薄弱時,以擲骰子、推 筒子等賭博虛增賭資及押注金額之方式,對被害人馮堯文等 如附表編號 1-8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6、8、附 表二編號 2-5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及方式 施行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誤信其等或因收注或因賭博而 有積欠彩金、賭資,並詐得如附表編號 1-8所示金額。因認 被告郭火就:⑴如附表編號1、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及 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 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罪嫌;⑵如附 表編號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6)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6條第 1項恐嚇取財罪等罪嫌; ⑶如附表編號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⑷如附表編號 5(即附表二編 號2)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及同法第339條 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⑸如附表編號 6(即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4條第 1項強制罪、 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之罪嫌;⑹如附表編號7(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 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 1項 詐欺取財未遂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 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嫌;⑺如附表編號8(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為,係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被告郭火與有法定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即同案被告張昭宏、非 公務員之同案被告曾榮鑑謝金榮曾本佳葉斯源等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 5月6日晚間6時30



分許,由謝金榮及不知前情之游連春駕車搭載張昭宏並陪同 其前往附表編號9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德富 商店,見葉斯源向被害人曾本雨簽注完畢並交付簽單(下稱 上開簽單)、簽注金離去後,遂依職務之便,帶同謝金榮游連春進入德富商店,表明其警員身份後,查扣曾本雨所持 有,包含上開簽單在內之 3張簽單,曾本雨見狀遂向張昭宏 坦認賭博犯行,張昭宏隨即製作相關文件(未扣案)並以賭 博現行犯之身分逮捕曾本雨,帶同曾本雨搭載由謝金榮所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當日晚間當期今彩 539號碼開出 ,葉斯源依該開獎號碼另行書寫簽單後,遂與張昭宏約同至 桃園縣楊梅市富岡加油站與上開簽單交換,以此方式更換簽 單施行詐術,張昭宏明知曾本雨持有簽注單,係犯刑法第26 8 條圖利聚眾賭博罪之現行犯,應予以逮捕;查扣含上開簽 單在內之簽注單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予扣案 。惟為遂行對曾本雨之詐欺行為,竟復指示謝金榮駕車返回 德富商店,先將其持有之簽單交還與曾本雨後命其返回商店 內,以此方式隱匿關於曾本雨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之物證, 且未將曾本雨逮捕。嗣葉斯源即帶同被告郭火前往德富商店 ,以更換後之簽注單向曾本雨佯稱其簽注中獎,要求曾本雨 給付中獎彩金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曾本雨並因此陷於 錯誤,分別於99年 5月10日及5月11日交付面額為100萬元之 本票1紙及現金120萬元與葉斯源。因認被告郭火此部分所為 ,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 1項第2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 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語。
(三)被告郭火與同案被告曾榮鑑陳殿榮彭成洋陳祿枝、張 火龍及張正雄另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不 法犯意聯絡,由曾榮鑑於99年9月1日起至9月2日止,以每日 3,000 元之代價出面向林政坤租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和興 村和興路之工廠廠房,供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聚集賭博財物 ,並籌集賭場所需資金。被告郭火、同案被告陳殿榮、彭成 洋及張正雄即受曾榮鑑指示或擔任、招募賭場內工作人員, 或就賭具賭桌等特殊裝置措施及燈光等為佈置;張火龍及詹 前振等分別邀集賭客前來賭場把玩,其賭博方式係以多人 1 桌之麻將牌把玩推筒子賭博,由玩家輪流當莊並與其他玩家 對賭,曾榮鑑,或放手任玩家把玩後向贏家依其贏取金額抽 不定比例彩金之方式牟利;或選擇被害人後,由內場人員依 曾榮鑑陳祿枝指示洗牌、疊牌後再發牌與特定人,另由特 定人扮演其他玩家,邀同被害人對賭,以此方式遂行詐賭, 以此牟利。而被害人戴仁豪於99年9月2日應詹前振邀約前往 把玩時,即遭曾榮鑑以此方式施行詐賭而輸款百餘萬元,戴



仁豪嗣雖察覺遭詐,為免麻煩仍前後共給付76萬元與詹前振 。因認被告郭火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268條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等語 。
(四)賴建都邀同彭政源於99年7月間起,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00號 5樓,以大樂透開獎號碼為準,使用市內電話傳真收單 方式,意圖營利以此方式聚眾賭博並經營地下六合彩簽注, 郭火自 8月10日起即多次以此方式向賴建都下注。嗣賴建都 察知被害人林世綸有相當資力,竟與被告郭火共同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意圖,利用林世綸不諳簽注之程序,由被告郭火 先書寫簽單以另碼傳真機傳真入簽注站,再由賴建都嗣機以 已開獎號碼抽換簽單。於99年 9月初,賴建都遂持由被告郭 火傳真進入之簽單,要求林世綸對獎,經林世綸以抽換後之 簽單對獎,認該單確已中獎。賴建都復以此為合股經營之簽 注站,林世綸占2股比例為由,要求其支付彩金200餘萬元, 林世綸因此陷於錯誤,誤信簽注賭客確實簽中,遂於當日簽 署面額200餘萬之本票1紙交付賴建都。嗣因認該簽單有疑遂 委由屬協調並給付現金40萬元以取回該簽署之本票。因認被 告郭火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及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 判準用之。
三、本件被告郭火涉犯上開罪嫌,前經原審均判決被告有罪,被 告不服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4年5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 268頁),原審未及 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判決,容有未洽,爰 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被告郭火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公訴意旨欄一(二)所示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他部分,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 遭詐騙方式、時間、地點 │ 被害人受詐騙給付金額 │ 行為人 │
│ │ │ 參與被告及分工模式 │ 及交付時間地點 ├────┤
│ │ │ │ │所犯法條│
├──┼────┼─────────────────┼──────────────┼────┤
│ 1 │游川輝 │1.於99年5月20日晚間由任志偉邀同游 │未得逞。 │曾榮鑑
│ │ │ 川輝與陳殿榮外出飲宴,於席間陳殿│ │吳油貴
│ │ │ 榮以號碼很準為由,惟無組頭可供簽│ │陳殿榮
│ │ │ 注為由,央求游川輝代為簽注,嗣游│ │郭火
│ │ │ 川輝應允後,陳殿榮曾榮鑑指示以│ │梁瑞章
│ │ │ 多張牌單分別抄寫簽注號碼交付與游│ │任志偉
│ │ │ 川輝,嗣游川輝以電話向陳文光所經│ │梁正明
│ │ │ 營之簽注站,依紙條所示2星、3星或│ │ │
│ │ │ 簽注4星總計11組,共234支,每支80│ ├────┤
│ │ │ 元簽注,陳文光並以電話錄音要求游│ │刑法第33│
│ │ │ 川輝覆誦號碼一次之方式收注,陳殿│ │9條第1項│
│ │ │ 榮並交付19,000元簽注金與游川輝。│ │、第3項 │
│ │ │2.嗣簽注完畢,任志偉隨即帶同游川輝│ │第346條 │
│ │ │ 前往平鎮市酒店與曾榮鑑吳油貴、│ │第1項、 │
│ │ │ 郭火梁瑞章續攤,陳殿榮則先行離│ │第3項 │
│ │ │ 去,嗣香港六合彩香港方面開獎後,│ │ │
│ │ │ 陳殿榮遂依開獎號碼重新書寫簽單後│ │ │
│ │ │ 交付曾榮鑑吳油貴郭火等,由曾│ │ │
│ │ │ 榮鑑以炒熱氣氛為由,嗣機將該重新│ │ │
│ │ │ 繕寫之簽單更換置放於游川輝之衣褲│ │ │
│ │ │ 內,游川輝另將簽單交由同行之真實│ │ │
│ │ │ 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保管。 │ │ │
│ │ │3.於簽單更換完畢後,陳殿榮遂以簽注│ │ │
│ │ │ 中彩300萬元為由,邀同游川輝前往 │ │ │
│ │ │ 陳文光處領取彩金,然因陳文光經播│ │ │
│ │ │ 放錄因確認游川輝原簽注號碼不含該│ │ │
│ │ │ 組中彩號碼,遂堅決否認有中彩之事│ │ │
│ │ │ ,曾榮鑑吳油貴遂指示陳殿榮,以│ │ │
│ │ │ 游川輝報錯牌致未簽中為由,要求游│ │ │
│ │ │ 川輝支付彩金350萬元。 │ │ │




│ │ │4.游川輝陳殿榮提示更改後簽單,陷│ │ │
│ │ │ 於錯誤,誤信陳殿榮確有中彩,然仍│ │ │
│ │ │ 認該筆彩金不應由其支付而拒絕,並│ │ │
│ │ │ 委由吳油貴協調,惟吳油貴即稱陳殿│ │ │
│ │ │ 榮簽單有,然陳文光並未收注,以此│ │ │
│ │ │ 強勢協調認游川輝應支付200萬元。 │ │ │
│ │ │ 惟游川輝嗣認該筆彩金仍應由陳文光│ │ │
│ │ │ 支付而拒絕。陳殿榮夥同梁瑞章多次│ │ │
│ │ │ 前往游川輝所經營之修車廠內索款不│ │ │
│ │ │ 成後,另於99年5、6月間,帶同梁正│ │ │
│ │ │ 明前往修車廠內,並以如不支付原協│ │ │
│ │ │ 調之200萬元即要將其前往酒店消費 │ │ │
│ │ │ 乙節告知其妻等加害名譽之事語恐嚇│ │ │
│ │ │ ,並作勢毆打,致游川輝心生畏懼。│ │ │
├──┼────┼─────────────────┼──────────────┼────┤
│ 2 │楊肇隆 │1.於99年7月間,由曾榮鑑指示郭火出 │未得逞 │曾榮鑑
│ │ │ 面邀集吳油貴陳殿榮梁正明央求│ │吳油貴
│ │ │ 楊肇隆代為簽注,並由郭火以6至8張│ │陳殿榮
│ │ │ 抄寫簽注號碼及簽注支數之簽注單交│ │郭火
│ │ │ 付與楊肇隆,要求楊肇隆代向熟識由│ │ │
│ │ │ 綽號「紅面」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 │
│ │ │ 年男子所經營之簽注站,依紙條所示│ ├────┤
│ │ │ 簽注3星、4星或5星總計280組,郭火│ │刑法第33│
│ │ │ 並交付簽注金共22,400元。簽注完畢│ │9條第1項│
│ │ │ 後,楊肇隆遂將簽注單放至於褲袋內│ │、第3項 │
│ │ │ ,郭火吳油貴即先行離去。 │ │、第346 │
│ │ │2.陳殿榮另邀同楊肇隆前往烏來洗溫泉│ │條第1項 │
│ │ │ 。於香港六合彩香港方面開獎後,由│ │ │
│ │ │ 郭火依開獎號碼重新書寫簽單,並將│ │ │
│ │ │ 重新擅寫之簽單交付陳殿榮用以更換│ │ │
│ │ │ 楊肇隆處之簽注單。 │ │ │
│ │ │3.陳殿榮於更換簽單完畢後,復告知楊│ │ │
│ │ │ 肇隆,郭火簽注中彩370餘萬元,楊 │ │ │
│ │ │ 肇隆於取回褲子欲比對簽單時,察覺│ │ │
│ │ │ 後褲口袋遭解開,且簽單遭更換,再│ │ │
│ │ │ 與「紅面」確認原簽注號碼並未包含│ │ │
│ │ │ 郭火自稱中彩之號碼,遂察覺有異並│ │ │
│ │ │ 訴警處理。陳殿榮梁正明見狀遂先│ │ │
│ │ │ 行離去。 │ │ │
│ │ │4.陳殿榮郭火事後多次電聯楊肇隆要│ │ │




│ │ │ 求支付彩金,於楊肇隆洽請他人出面│ │ │
│ │ │ 協調時,郭火吳油貴另夥同數名真│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由郭火│ │ │
│ │ │ 向楊肇隆恐嚇稱:「你是沒被鬼幹過│ │ │
│ │ │ 是不是,到底何時要給錢」等語恐嚇│ │ │
│ │ │ ,致楊肇隆心生畏懼而逃離他處。 │ │ │
│ │ │5.曾榮鑑吳油貴嗣並多次指示陳殿榮│ │ │
│ │ │ 前往楊肇隆住處欲尋楊肇隆及其家人│ │ │
│ │ │ 給付彩金,另經由謝金榮要求張昭宏│ │ │
│ │ │ 查詢楊肇隆其妻及其岳父等如附表三│ │ │
│ │ │ 所示全戶戶籍資料,並夥同真實姓名│ │ │
│ │ │ 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男子前往楊肇隆│ │ │
│ │ │ 岳父住處欲尋楊肇隆,並多次探查楊│ │ │
│ │ │ 肇隆去向,同使楊肇隆心生畏懼。 │ │ │
├──┼────┼─────────────────┼──────────────┼────┤
│ 3 │許雲祥 │1.由葉斯源邀同許雲祥簽注地下六合彩│共計遭詐騙59萬8千元。 │曾榮鑑
│ │ │ ,另由曾榮鑑曾本佳覓得沈金勳處│1.99年7月間,許雲祥前往業斯 │陳殿榮
│ │ │ 有代為簽注地下六合彩,以香港六合│ 源所經營富岡外環道檳榔攤,│郭火
│ │ │ 彩號碼為主,收注簽賭之賭博犯行。│ 交付30萬元與郭火。 │曾本佳
│ │ │2.於99年7月10日,由葉斯源出面邀集 │2.嗣後,許雲祥再前往葉斯源所│葉斯源
│ │ │ 許雲祥前往內灣地區餐飲,另由陳殿│ 經營之檳榔攤交付25萬元與陳│ │
│ │ │ 榮以號碼很準為由,誘引許雲祥合夥│ 殿榮。 ├────┤
│ │ │ 集資簽注,遂由曾榮鑑曾本佳提供│3.陳殿榮復電告許雲祥催討金錢│刑法第33│
│ │ │ 號碼及欲簽組數與陳殿榮,由陳殿榮│ ,許雲祥遂於中壢工作處所交│9條第1項│
│ │ │ 以3至4張小紙條分別抄寫簽注號碼交│ 付48,000元與陳殿榮。 │、第346 │
│ │ │ 付與許雲祥,再以手機沒電為由,要│ │條第1項 │
│ │ │ 求許雲祥以電話撥打沈金勳所經營之│ │ │
│ │ │ 簽注站,依紙條所示簽注3星或簽注4│ │ │
│ │ │ 星總計6組。 │ │ │
│ │ │3.由曾榮鑑曾本佳提供資金,由陳殿│ │ │
│ │ │ 榮自尖山返回楊梅出面交付簽注金與│ │ │
│ │ │ 沈金勳簽注。曾榮鑑曾本佳,於香│ │ │
│ │ │ 港六合彩香港方面開獎後,由曾榮鑑│ │ │
│ │ │ 電告陳殿榮,依開獎號碼重新書寫簽│ │ │
│ │ │ 單。 │ │ │
│ │ │4.陳殿榮遂以簽注中彩300萬元為由, │ │ │
│ │ │ 邀同許雲祥前往沈金勳處領取彩金。│ │ │
│ │ │ 惟經沈金勳堅決否認有中彩之事,曾│ │ │
│ │ │ 榮鑑、曾本佳遂指示陳殿榮,以陳殿│ │ │
│ │ │ 榮合股部分包含郭火,且因許雲祥報│ │ │




│ │ │ 錯牌致未簽中為由,要求許雲祥支付│ │ │
│ │ │ 賠償金100萬元。另為掩飾其等施詐 │ │ │
│ │ │ 之犯行,同要求葉斯源應負擔100萬 │ │ │
│ │ │ 元。 │ │ │
│ │ │5.許雲祥陳殿榮提示更改後簽單,陷│ │ │
│ │ │ 於錯誤,誤信陳殿榮確有中彩,然仍│ │ │
│ │ │ 認該筆彩金不應由其支付而拒絕。惟│ │ │
│ │ │ 陳殿榮郭火遂夥同數名真實姓名年│ │ │
│ │ │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許雲祥帶往葉│ │ │
│ │ │ 斯源所經營桃園縣楊梅市富岡外環道│ │ │
│ │ │ 之檳榔攤,並以如不支付100萬元, │ │ │
│ │ │ 即應支付300萬元等語恐嚇,並作勢 │ │ │
│ │ │ 毆打,致許雲祥心生畏懼不敢拒絕,│ │ │
│ │ │ 而同意支付60萬元。 │ │ │
├──┼────┼─────────────────┼──────────────┼────┤
│ 4 │劉李鳳嬌│1.陳殿榮知悉劉李鳳嬌有經營地下六合│ 共計遭詐騙36,000元 │曾榮鑑
│ │ │ 彩以香港六合彩號碼為主,收注簽賭│ │吳油貴
│ │ │ 之賭博犯行。 │ │陳殿榮
│ │ │2.經曾榮鑑提供資金,陳殿榮出面簽注│ │郭火
│ │ │ ,於簽注數次取得劉李鳳嬌信賴後,│ │梁瑞章
│ │ │ 並觀察劉李鳳嬌收注放置簽單之方式│ │ │
│ │ │ ,於99年10月間,由曾榮鑑吳油貴│ ├────┤
│ │ │ 指示陳殿榮出面以簽注單簽注3、4星│ │刑法第33│
│ │ │ 總計5注,並交付簽注金400元。 │ │9條第1項│
│ │ │3.嗣陳殿榮於開獎日,經梁瑞章於香港│ │ │
│ │ │ 六合彩香港方面開獎後遂電告曾榮鑑│ │ │
│ │ │ ,曾榮鑑復轉知陳殿榮依開獎號碼重│ │ │
│ │ │ 新書寫簽單。 │ │ │
│ │ │4.陳殿榮邀同郭火以簽注中彩為由,要│ │ │
│ │ │ 求劉李鳳嬌給付彩金300餘萬元。 │ │ │
│ │ │5.經劉李鳳嬌比對遭抽換之簽單,陷於│ │ │
│ │ │ 錯誤,誤信陳殿榮確有中彩,然因無│ │ │
│ │ │ 資力遂與陳殿榮協商,經陳殿榮提議│ │ │
│ │ │ 而支付36,000元。 │ │ │
├──┼────┼─────────────────┼──────────────┼────┤
│ 5 │李宗長 │1.彭成洋曾榮鑑吳油貴指示利用與│ 99年7月8日晚間 │ 曾榮鑑
│ │ │ 李宗長交好之機會,於99年7月8日邀│ 桃園豬埔仔地區酒店 │ 吳油貴
│ │ │ 同李宗長前往由不知前情之蔣定如(│ 惟未得逞 │ 陳殿榮
│ │ │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桃園中壢豬│ │ 郭火
│ │ │ 埔仔地區酒店飲酒,另邀同曾榮鑑、│ │ 彭成洋




│ │ │ 吳油貴郭火前往店家一同飲酒。 │ │ │
│ │ │2.李宗長因飲酒而意識昏沉之際,即由│ ├────┤
│ │ │ 郭火彭成洋邀同李宗長把玩骰子,│ │刑法第30│
│ │ │ 嗣即以李宗長把玩骰子輸款為由,經│ │4條第1項│
│ │ │ 由曾榮鑑吳油貴指示違反李宗長意│ │、第339 │
│ │ │ 願,強迫其簽立面額共計500萬元之 │ │條第1項 │
│ │ │ 本票2紙交付郭火持有。 │ │ │
│ │ │3.7月9日曾榮鑑指示彭成洋郭火、陳│ │ │
│ │ │ 殿榮約同李宗長前往楊梅麥當勞洽談│ │ │
│ │ │ 還款事宜,惟李宗長察覺有異訴警處│ │ │
│ │ │ 理而未得逞。 │ │ │
├──┼────┼─────────────────┼──────────────┼────┤
│ 6 │童遇春 │1.張昭宏謝金榮因得知童遇春為退伍│99年8月間 │曾榮鑑
│ │ │ 軍人有固定俸給,遂介紹童遇春前往│交付50萬元 │吳油貴
│ │ │ 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悅盈歡唱坊消費│ │張昭宏
│ │ │ 、賭博。 │ │謝金榮
│ │ │2.99年8月1日下午應張昭宏之邀請前往│ │陳殿榮
│ │ │ 上址歡唱坊2樓,由曾榮鑑謝金榮 │ │郭火
│ │ │ 、陳殿榮郭火提供特殊賭具,以把│ │徐宇承
│ │ │ 玩麻將之方式施行詐賭,童遇春因此│ ├────┤
│ │ │ 輸款394萬元。 │ │刑法第30│
│ │ │3.張昭宏謝金榮另夥同曾榮鑑、吳油│ │4條第1項│
│ │ │ 貴及其他自稱為黑道之真實姓名年籍│ │、第339 │
│ │ │ 不詳之成年男子,張昭宏並居間協調│ │條第1項 │
│ │ │ ,向童遇春陳稱需還款不可,惟可降│ │、第346 │
│ │ │ 為250萬元,童遇春不敢抗拒,而違 │ │條第1項 │
│ │ │ 反意願,簽署面額50萬元之本票2紙 │ │ │
│ │ │ 及150萬元之本票1紙,惟因一時筆誤│ │ │
│ │ │ 而將本票上仔身分證字號誤載為其弟│ │ │
│ │ │ 童遇源之身分證字號。 │ │ │
│ │ │4.嗣童遇春因無力負擔而四處躲藏,謝│ │ │
│ │ │ 金榮竟委由張昭宏依本票上載身分證│ │ │
│ │ │ 字於附表三所示時地違法查詢童遇春│ │ │
│ │ │ 及其家屬之個人資料。謝金榮遂夥同│ │ │
│ │ │ 陳殿榮郭火曾榮鑑徐宇承及其│ │ │
│ │ │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前往童│ │ │
│ │ │ 遇春及其家屬之住家鬧事,使童遇春│ │ │
│ │ │ 心生畏懼並同意出面交付50萬元與曾│ │ │
│ │ │ 榮鑑。 │ │ │
├──┼────┼─────────────────┼──────────────┼────┤




│ 7 │鄭新發 │1.張昭宏謝金榮因得知鄭新發為房屋│ 未得逞 │曾榮鑑
│ │ │ 仲介人員有固定佣金,遂於99年5月 │ │吳油貴
│ │ │ 6日由張昭宏約同鄭新發前往桃園縣 │ │張昭宏
│ │ │ 平鎮市南平路香水KTV消費。 │ │謝金榮
│ │ │2.於消費途中先由張昭宏在旁陪同鄭新│ │郭火
│ │ │ 發飲酒,於鄭新發因飲酒意識模糊之│ │徐宇承
│ │ │ 際,由張昭宏謝金榮郭火將鄭新│ │ │
│ │ │ 發帶往隔壁包廂,持作有暗記之麻將│ ├────┤
│ │ │ 牌、骰子,以合夥做莊把玩推筒子,│ │刑法第30│
│ │ │ 使其餘玩家押注之方式施行詐賭,嗣│ │4條第1項│
│ │ │ 把玩至一段落,謝金榮遂向鄭新發稱│ │、第339 │
│ │ │ 其已輸款550萬元。 │ │條第1項 │
│ │ │3.鄭新發因認遭詐而不願付款,謝金榮│ │、第346 │
│ │ │ 另夥同曾榮鑑吳油貴陳殿榮、郭│ │條第1項 │
│ │ │ 火、徐坤楙徐宇承及其他自稱為黑│ │、第3項 │
│ │ │ 道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 │ │ 陳稱需還款不可,並出言呼喝,鄭新│ │ │
│ │ │ 發因此陷於畏懼不敢抗拒,違反意願│ │ │
│ │ │ ,簽署面額50萬元之本票1紙及30萬 │ │ │
│ │ │ 元之本票10餘紙。 │ │ │
│ │ │4.嗣鄭新發因無力負擔而避不見面,張│ │ │
│ │ │ 昭宏先充作中人居間協調,惟鄭新發│ │ │
│ │ │ 仍表示無力負擔,謝金榮竟夥同曾榮│ │ │
│ │ │ 鑑、徐宇承郭火等前往鄭新發之公│ │ │
│ │ │ 司自稱為黑道人員尋釁鬧事,使鄭新│ │ │
│ │ │ 發心生畏懼。 │ │ │
├──┼────┼─────────────────┼──────────────┼────┤
│ 8 │謝政平 │1.張昭宏謝金榮因得知謝政平為房屋│ 共詐得4萬元 │張昭宏
│ │ │ 仲介人員有固定佣金,遂於99年7月 │ │謝金榮
│ │ │ 20日下午由張昭宏約同謝政平前往徐│ │陳殿榮
│ │ │ 宇承位於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2段家 │ │郭火
│ │ │ 中,由徐宇承提供有暗記之麻將牌、│ │徐宇承
│ │ │ 骰子供謝金榮郭火陳殿榮把玩麻│ │ │
│ │ │ 將。 │ ├────┤
│ │ │2.嗣因謝政平察覺有異欲提早離去,謝│ │刑法第33│
│ │ │ 金榮遂提供現金2萬元供謝政平為賭 │ │9條第1項│
│ │ │ 資把玩推筒子,並以合夥做莊使其餘│ │ │
│ │ │ 玩家押注之方式施行詐賭,嗣把玩至│ │ │
│ │ │ 一段落,謝金榮遂向鄭新發稱其已輸│ │ │
│ │ │ 款4萬元。謝政平因此陷於錯誤,誤 │ │ │




│ │ │ 信確輸款4萬元,遂依謝金榮所請交 │ │ │
│ │ │ 付4萬元。 │ │ │
├──┼────┼─────────────────┼──────────────┼────┤
│ 9 │曾本雨 │1.由曾本佳告知曾本雨於桃園縣楊梅市│共計遭詐騙220萬元。 │曾榮鑑
│ │ │ 豐野里18鄰中正路115號開立之德富 │1.99年5月10日中午在德富商店 │張昭宏
│ │ │ 商店有經營地下六合彩,以今彩539 │ ,交付其本人開立,面額為 │謝金榮
│ │ │ 開獎號碼為簽注標的,收注簽賭之賭│ 100萬元之郵局現金本票1紙 │郭火
│ │ │ 博犯行。 │ 與葉斯源。 │曾本佳
│ │ │2.經曾榮鑑提供資金,葉斯源出面簽注│2.5月11日中午在德富商店另交 │葉斯源
│ │ │ ,於簽注2次取得曾本雨信賴後,並 │ 付現金120萬元與葉斯源。 │ │
│ │ │ 觀察曾本雨收注放置簽單之方式,於│ ├────┤
│ │ │ 99年5月6日晚間近6時30分許,由葉 │ │貪污治罪│
│ │ │ 斯源出面,以日曆紙抄寫簽注號碼,│ │條例第5 │
│ │ │ 交付與曾本雨,簽注4星、6個號碼共│ │條第1項 │
│ │ │ 25組,並交付簽注金新台幣(下同)│ │第2款 │
│ │ │ 2,000元。 │ │ │
│ │ │3.由張昭宏邀同不知情之謝金榮及游連│ │ │
│ │ │ 春一同前往德富商店以現行犯之身分│ │ │
│ │ │ 逮捕曾本雨並扣得葉斯源簽注時所交│ │ │
│ │ │ 付之簽單,另將曾本雨帶離德富商店│ │ │
│ │ │ ,於當期今彩539開獎後由葉斯源依 │ │ │
│ │ │ 開獎號碼重新書寫簽單,責由張昭宏│ │ │
│ │ │ 更換。張昭宏更換後,復將曾本雨帶│ │ │
│ │ │ 返商店內,並將更換後之簽單交還曾│ │ │
│ │ │ 本雨。 │ │ │
│ │ │4.5月6日晚間曾本雨返回德富商店,葉│ │ │
│ │ │ 斯源即前往德富商店,以更換後之簽│ │ │
│ │ │ 單向曾本雨自稱中獎,並要求核對簽│ │ │
│ │ │ 單。經曾本雨張昭宏所交還之簽單│ │ │
│ │ │ 核對開獎號碼確有中獎。 │ │ │
│ │ │5.5月7日由葉斯源帶同郭火以2人合夥 │ │ │
│ │ │ 簽牌為由,前往德富商店依更換後之│ │ │
│ │ │ 簽單要求曾本雨給付彩金250萬元。 │ │ │
│ │ │6.曾本佳則以受曾本雨親人委託方式出│ │ │
│ │ │ 面與葉斯源協調,然以他人既已中彩│ │ │
│ │ │ ,自應支付彩金,使曾本雨認本件並│ │ │
│ │ │ 無疑意,而陷於錯誤,誤信葉斯源及│ │ │
│ │ │ 郭火中獎而給付彩金。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