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6號
ULDV,104,重訴,66,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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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周志昌(即李柏駐即李
  宏錩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志昌(即李柏駐
  即李宏錩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15,951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4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9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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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