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明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交通部公路總
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104 年度重國字第1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0,63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