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5號
ULDV,104,補,155,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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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裕山
      吳春美
      王金泉
      林哲賢
      許咨媚
      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6,9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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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