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裕山
吳春美
王金泉
林哲賢
許咨媚
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6,9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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