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0號
ULDV,104,補,150,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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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新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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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