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宏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9,1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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