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廖瑞墻
廖林玉花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廖瓔洳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而本
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依法應
徵收聲請費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