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楊振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雅蕙發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 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復按依同法第124 條、第 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 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 示前,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又所謂付款 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並請求付款之謂,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聲請法院裁定之舉作為提示,與向發票 人出示本票請求付款,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效力。是本件 之聲請於法不合,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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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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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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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8月28日 │200,000元 │TH150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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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