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68號
ULDV,104,司促,6668,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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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陽輝
債 務 人 順和蔬果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債 務 人 王俊淵
      吳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67,116 元,
  及其中①1,975,292 元、②491,824 元部分自民國①104 年
  8 月10日、②104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3.14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104 年9 月11日、②104 年10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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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和蔬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