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3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毓倫
債 務 人 雷阿員(兼林友才之繼承人)
林睿煜(即林友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雷阿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8,172 元,
及自民國96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人林睿煜於繼承被繼
承人林友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
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
債務人林睿煜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林友才之遺產範圍限度內
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