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SUPARNI 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SUPARNI 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出境,有內政 部移民署函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 勞)-明細內容各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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