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薛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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