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62號
ULDV,104,司促,5062,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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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代 理 人 尤璽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子芳即林金香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子芳即林金香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7 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 達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 )請提出債務人簽具之申辦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該通知已於 104 年7 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於104 年8 月4 日提 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其他逾期仍未補正。嗣本院於104 年 8 月5 日再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該通知 已於104 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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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