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謝允晴即謝幸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廢棄確定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7年度促字第6063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