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4年度,3號
ULDV,104,再,3,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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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謝允晴即謝幸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廢棄確定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7年度促字第6063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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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