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3號
ULDV,103,重訴,53,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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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王琇惠
      柯晉恩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祥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蘇顯讀 律師
被   告 王尚祖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複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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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