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昀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鳳樞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2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45,9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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