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4年度,1號
ULDM,104,附民緝,1,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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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銀村(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源(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雄(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惇(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碧霜(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奎築(即陳彥勳)
      陳怡君
      陳紫萱(即陳怡汝)
      陳貞臻(即陳淑貞)
被   告 林江秀美(即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晴(即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青(兼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建青殺人案件(104 年度重訴緝字第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原告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本件應由林江秀美林雅晴、甲○○為被告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原設籍臺中市○里區○○里○○路0 巷0 號 ,84年5 月28日歿)、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臺中縣后里鄉○○ 村○○路0 巷0 號,103 年12月4 日歿)為夫妻,前於81年 6 月25日對被告甲○○、林振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區○ ○里○○路00巷00號,98年9 月7 日歿)提起本件訴訟,但 於本院訴訟繫屬中,原告乙○○、己○○先後死亡(乙○○ 之權利義務由己○○及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繼承),被告林振祥亦已過世,陳銀村陳武源、陳 文雄、陳武惇陳碧霜分別為原告己○○之長子、次子、三



子、四子及次女,林江秀美林雅晴、甲○○分為被告林振 祥之配偶、長女、長子,均為法定繼承人,亦均未拋棄繼承 ,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104 年7 月28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0000000000號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8 月11日雄院隆民字第00000000 00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8 月19日高少家美 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迄今並未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為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 準用)之規定,裁定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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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