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6號
ULDM,103,重訴,6,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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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銘文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銘文犯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叁支(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廖銘文係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迪斯耐遙控玩具城 」(下稱迪斯耐玩具城)負責人,其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製 造、販賣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且知悉其所有下列空氣槍若調 校內部結構及更換彈力較強之彈簧後,各該空氣槍發射動能 將提升至具有殺傷力之程度,竟自不詳時間起,在迪斯耐玩 具城內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真正 強、又準、又順、又穩」之空氣槍訊息,並以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電話。嗣:
㈠、林建豪(改名林啟川,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以該院102 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非法持有具有殺傷 力空氣槍確定)透過網路得知上開空氣槍訊息,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廖銘 文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買賣事宜後,於同年 7 月12日,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即基於製造、販賣具 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調校SP100 型號空氣槍內部構造, 並更換彈性較強之氣室彈簧(即擊錘簧)後,製造完成具有 殺傷力之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在林啟川之案件 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連同CO2 鋼瓶、子彈、瞄準器鋼 瓶,以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價格,販售與林建豪(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㈡、賴啟斌(另案經高雄地院以該院102 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非 法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確定)透過網路得知上開空氣槍訊息 ,於101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55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



行動電話與廖銘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繫後,賴 啟斌於同年5 月31日下午某時,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賴啟斌於迪斯耐玩具城內形成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 意聯絡,由廖銘文先將SP100 型號空氣槍1 枝之內部構造予 以調校,使該空氣槍於日後更換彈性較強之彈簧後,即可立 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導賴啟斌更換彈簧之方法, 再另外提供1 條彈性較強之彈簧,供賴啟斌自行更換後,再 向賴啟斌收取10,000元之代價。嗣後賴啟斌將該空氣槍攜回 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住處,同日即與廖銘文基 於上開犯意聯絡,在其上開住處自行將該空氣槍內之彈簧更 換為廖銘文所提供之另1 條彈簧,而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 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經高雄地檢署在賴 啟斌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㈤部分)。
㈢、吳振憲(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該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24 號判決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確定)於99年底某日, 透過網路得知廖銘文刊登上開空氣槍訊息,即與友人徐裕峰 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吳振憲在迪斯耐玩具城內形成 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聯絡,由廖銘文先接續調校2 枝SP100 空氣槍內部構造,使該等空氣槍於日後更換彈性較 強之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導吳振 憲如何更換彈簧,再另外提供2 條彈簧與吳振憲,供吳振憲 自行更換後,再向吳振憲收取14,000元之代價。嗣吳振憲將 上開2 空氣槍攜回其桃園縣新屋鄉○○村00鄰0 ○00號住處 後隔3 日,即與廖銘文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在其上開住處自 行將該2 枝空氣槍內之彈簧更換為廖銘文所提供之另2 條彈 簧,而製造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2 枝(槍枝管制編號:新 北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扣案中)(即起 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㈣、黃仁宏(另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該院 102 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非法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確定), 透過網路得知廖銘文刊登前開空氣槍訊息,於101 年4 月21 日下午3 時41分許,即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廖銘文 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並於翌(22 )日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黃仁宏在迪斯耐玩具城內 形成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聯絡,由廖銘文先調校SP10 0 空氣槍1 枝之內部構造,使該空氣槍於日後更換彈性較強 之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導黃仁宏 如何更換彈簧,再另外提供1 條彈簧與黃仁宏,供黃仁宏自 行更換,再向黃仁宏收取10,000元之代價。嗣黃仁宏將該空



氣槍攜回臺東縣太麻里鄉○○村○○00號住處後,即於同年 月23日,與廖銘文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在其上開住處自行更 換廖銘文所提供之另1 條彈簧,製造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中)(即起訴書犯 罪事實二㈡部分)。
二、嗣經民眾檢舉,經警方向本院聲請對廖銘文所持用00000000 00號門號進行通訊監察,發現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及黃 仁宏等人分別有向廖銘文購買空氣槍,復至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黃仁宏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具有殺傷力之空 氣槍,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 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同法第159 條之3 等例外 規定外,應屬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3 之規定自明。 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 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需具備以下之要件 :㈠與審判中陳述不符、㈡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㈢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本件被告及辯護人 雖爭執證人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徐裕峰黃仁宏等人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然查,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 ,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多有不符,而該等證人於警詢 時陳述離本案發時間點較近,受各種不同情形污染之可能性 較低,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有將該等警詢筆錄與該 等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綜合評價以證明被告犯罪 事實存否之必要,故本院認證人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徐裕峰黃仁宏等人之警詢筆錄均有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蓋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 ,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 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 ,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 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 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 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



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林 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徐裕峰黃仁宏在檢察官面前製作 之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惟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係檢察官 令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有各該證人詰文在卷 可憑(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60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15 7 至158 頁;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20頁、第25頁、第50頁、 第60頁),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偵 訊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上述規定,前開證述筆錄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同有規定。本判決 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 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知 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 院卷一第41頁至第43頁、第167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 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 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則依前開說明,應認 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有罪)部分
一、被告確實有在奇摩拍賣網站上以雲林斗六迪斯耐玩具為店名 ,刊登「如果你喜歡真正強又準又耐又順又穩的玩具槍,請 來電,本店用專業+良心,不以利益為先的精神介紹你真正 性能好槍,保證一試成主顧,不滿意包退…請不要再從1.奇 摩知識2.物品性能介紹詞3.店家、朋友、網友建議4.外國影 片中5.玩具槍外形…去選擇你要的玩具槍…因以上這些都是 不敢也不能掛保證的…買了後悔只是當傻瓜而已…」等內容 之廣告及槍枝照片,並留有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及雲林 縣斗六市○○路00號地址,做為聯絡工具及地址,有該奇摩 拍賣網站廣告內容在卷可稽(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聲監字第 27號卷第27頁至第33頁),可認被告確有經營迪斯耐玩具城 ,並在網路上刊登廣告標榜其所賣空氣槍、玩具槍,性能真 正強等語,以吸引顧客與其聯絡及交易,並無疑義。二、證人郭曾政祺於104 年6 月2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認識被告,我是經營北極熊玩具屋,做批發,6 、7 年前 被告曾經跟我進過各式玩具槍,比如說空氣槍、瓦斯槍、操 作槍等等,我幾年前有批發過型號SP100 空氣長槍,應該沒 有批發過型號SP99空氣短槍,SP100 空氣長槍是我們組裝製 造的,我們工廠設在西螺鎮,也有製造過SP99空氣短槍,只



是被告沒有跟我們進過SP99空氣短槍。其實國內還有蠻多其 他廠商在製造SP100 空氣長槍及是SP99空氣短槍。我製造、 販售的SP100 空氣長槍及是SP99空氣短槍每一把批發售出前 均會用測速器測試,發射動能強度約5 焦耳/ 平方公分,誤 差約是2 焦耳平方公分,所以最強不會超過7 焦耳/ 平方公 分,所謂有誤差是,夏天、冬天會有不同,夏天天氣熱,氣 體壓力它膨脹係數大,空氣槍的發射初速在夏天會高一點點 ,冬天的話,因為天氣比較冷,強度會減弱一些,如果超過 10焦耳/ 平方公分,一定都是有問題,是經過改造過的。我 賣給被告的SP100 空氣長槍的發射動能一直也是約5 焦耳/ 平方公分,SP100 空氣長槍的彈匣裡面有一條彈簧,槍枝的 氣室裡面也有一條彈簧,還有一條擊錘彈簧,一共有3 條彈 簧,這幾條彈簧也是我們委託彰化鹿港的彈簧工廠製造的。 SP100 空氣長槍的氣閥出氣量會影響空氣槍的發射動能強度 ,出氣量越高,發射動能強度越強,槍管的長度及精密度, 也會影響空氣槍的發射動能,槍管的密合度比較好的話,強 度會增強一些,但是影響空氣槍發射動能最大的是氣室的擊 錘簧,所以以SP100 而言的話,只要單純更換彈性不同的彈 簧,就可以影響到這把空氣槍的發射動能,至於影響的程度 ,要視更改的彈簧規格以定,之前我到法院來作證,聽過曾 經移送紀錄裡面最高是將空氣槍的發射動能提高到40幾焦耳 / 平方公分。如果要更換氣室的擊錘簧要拆解空氣槍的氣室 ,就是槍機氣室裡面全部拆開,再拆彈匣,然後拆槍膛,沒 有辦法在外面換,一定要將槍拆成半支才能更換,這個拆解 更換擊錘彈簧的程序,如果是專業人士來做大概只要5 分鐘 ,而且這擊錘簧很少聽到有彈性疲乏而需要更換的問題。我 出貨給被告空氣槍時,都是整把空氣槍出售,只是將槍管跟 槍身是分離,出貨時,槍身內就已經有彈簧,不會再附贈1 條彈簧,進貨的店家不用再另外組裝彈簧,只需要把槍管鎖 在槍身上就可以了,這過程只需要30秒。被告大多是跟我的 下游廠商樺山玩具有限公司進空氣槍,直接跟我北極熊玩具 屋進的空氣槍不多,而且我們公司生產的SP99、SP100 型號 空氣槍在扳機的地方都沒有設計可以將扳機快拆的插銷。就 SP100 空氣長槍而言,十幾年前比較貴的時候,我們的批發 出貨價大概是1 枝6 千元左右,約從8 、9 年前一直到現在 ,就比較便宜,大約批發出貨價是在3,500 元左右,至於零 售價我在網路上看過有賣5 、6 千元的,至於一把零售賣超 過10,000元,那是十年前才有這種價格。另外SP99空氣短槍 我們的批發出貨價一直大約都是1 枝2 千5 百元,市面零售 價也大概5 、6 千元。至於型號301 、321 空氣短槍是有複



進簧,更改它的複進簧,就可以變更301 、321 兩種型號空 氣槍的發射動能強度,本日法院提示的5 把空氣槍,我可以 確認這槍裡頭的彈簧都不是出廠的時候的彈簧,因為一看就 知道不是原廠的彈簧等語(本院卷四第2 頁反面至第16頁反 面)。由證人郭曾政祺的上開證述可知,其所經營的北極熊 玩具屋所批發出售的空氣槍,不論是直接賣給被告或賣給樺 山玩具有限公司,其槍枝的發射動能最多僅到7 焦耳/ 平方 公分,而不具殺傷力,又調校SP99、SP100 型號空氣槍的氣 室、槍管密合度及更換擊錘彈簧都可以影響該等槍枝的發射 動能,而其中又以更換擊錘彈簧影響最大。
三、證人范乃仁於104 年6 月2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認識被告,我經營樺山玩具有限公司,是玩具槍批發商, 被告是零售商,我們之間就是買賣關係,我只有向北極熊玩 具屋進過型號SP99、SP100 這兩種空氣槍,然後我再把這兩 種空氣槍賣給被告,我跟北極熊玩具屋進SP99、SP100 型號 玩具槍後,有請技師抽測部分槍枝的發射動能,這兩種槍的 發射動能大約都是4 至5 焦耳/ 平方公分,最多到6 焦耳/ 平方公分,我進貨後沒有再更動槍的發射動能,就直接賣給 被告。我向北極熊玩具屋進貨SP100 型號空氣槍的成本是1 枝2 千7 百元,再賣給被告的價格是3 千元上下,我在網路 上看過這把槍的零售價有賣6 、7 千元過,只有在一、二十 年前空氣槍尚未普及時才可能一把賣到上萬元。另外我向北 極熊玩具屋進貨SP99型號空氣槍的成本是1 枝2 千多元,再 賣給被告的價格是進貨價再加300 元左右。因為我只是做買 賣,買來就賣出去,其實我從來沒有去拆過那一把槍,我也 不知那一種空氣槍內有多少彈簧,及彈簧的規格。就我聽說 是調整空氣槍的氣室及更換彈簧都會影響空氣槍的發射動能 。我也賣過偉剛公司製造的302 、321 型號的空氣槍,這兩 型空氣槍只有複進簧,更換複進簧會會影響301 、321 槍枝 性能、威力。我出貨給被告的空氣槍彈簧都已經裝在槍身裡 面,不會放在槍身外面,我賣的空氣槍也從來沒有裝過任何 快拆裝置等語(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由證 人范乃仁的上開證述可知,其所經營的樺山文具有限工司所 出售予被告的空氣槍,其發射動能最多僅到6 焦耳/ 平方公 分,而不具殺傷力,又調校SP99、SP100 型號空氣槍的氣室 及更換擊錘彈簧都可以影響該等槍枝的發射動能,另外可以 更動301 、321 兩種型號空氣槍內的複進簧,已調整該等空 氣槍的發射動能。
四、又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本件系爭空氣槍的內部彈簧 結構與發射動能之關係,經函覆稱:「該7 枝氣體動力式槍



枝運作機制均係利用彈簧壓縮上膛後,於扣按扳機時,彈簧 釋放並帶動撞鐵撞擊氣室端洩氣裝置。若更換簧力較強之彈 簧,相對增加撞鐵撞擊氣室後氣體出氣時間及流量,進而提 升彈丸發射動能」,有該警察局103 年9 月29日北警鑑字第 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71頁),足認更換空 氣槍內撞擊氣室之彈簧(即擊錘彈簧,下簡稱彈簧)確實可 以增加空氣槍之發射動能。
五、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為上開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以下列所載 辯解置辯,經查: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員警於101 年9 月26日至高雄市 ○○區○○○路000 巷00弄00號證人林啟川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 案編號1 空氣長槍」),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 結果,認該槍枝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 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 6. 0m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89 公尺/ 秒,計算 其動能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3焦耳/ 平方公分 ,該動能已超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實驗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 之24焦耳/ 平方公分,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自願性同 意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 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6 頁至 第12頁、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7429 號卷第11頁至第 12頁、本案警卷第101 頁至104 頁),足認本案編號1 空氣 長槍具有殺傷力(該空氣長槍業經高雄地檢察署在證人林啟 川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有高雄地檢署103 年11月 24日雄檢瑞嶸102 執緩471 字第114587號函在卷可查【本院 卷一第121 頁】)。
2、證人林啟川有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0 分,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之被告(A )與通話,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339 號通 訊監察書1 份(本院卷二第24頁至25頁)、通訊監察錄音光 碟1 片在卷可佐,其等通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5 月29日審 理時當庭勘驗,並記載於審理筆錄內(本院卷三第115 頁至 第119 頁),其等詳細通聯內容如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 由該通聯譯文:「A :你如果1 萬2 來講,我跟你說句話, 你向我買1 支1 萬2 的,1 支3 、4 萬進口的,輸了就拿來 還我,若比輸就來還我,這樣而已。B :算說1 萬2 的預算 這樣子就。A :你要買1 萬2 的長槍,我介紹你SP手工版的



,我自己做的,那我跟你講,3 萬塊以下的任何長槍,我都 包退包換,這樣有掛保證嗎?」(本院卷三第177 頁反面) 可認被告確實有向證人林啟川推薦購買SP100 型號本案編號 1 空氣長槍,並無疑義。
3、證人林啟川101 年9 月26日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1 年9 月26日11時50分許,持高雄地院核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1373 號搜索票,至我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住處執行搜索時,我主動交付SP100 瓦斯長槍1 支及CO2 氣 瓶21瓶、鋼珠6MM 裝2 袋及1 罐6MM 鋼珠。上述查扣的物品 是我所有,用途是觀賞用及拿到我的漁塭打小鳥用。」、「 上述查扣的物品中,SP100 瓦斯長槍及CO2 氣瓶、鋼珠6MM 裝2 袋、1 罐鋼珠是我去店面購買的。(問:購買槍械管道 、過程、價錢,請詳述?)我在網路上看到位於雲林縣斗六 市的網路奇摩拍賣店名:迪斯耐玩具城(實體店名:迪斯耐 模型遙控店,地址: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有在介紹槍 枝圖片,我以0000000000所有之門號,撥打他留在網站上的 電話0000000000聯絡後,他詢問我的需求及預算,要我去他 店裡直接挑選,我便坐火車到斗六站,再步行不久就到他店 裡面了,男性老闆便直接在店內幫我組裝SP100 長槍,售價 新臺幣12,000元,另外還有紅外線瞄準器新臺幣2000元、瓦 斯氣瓶1 盒1,000 元,還有鋼珠3 包1,000 元,我總共支付 16,000元現金後,我便用報紙包一包坐遊覽車回高雄。」、 「該名男性老闆於販售時,有說槍枝有殺傷力,但是購買是 合法的,買家買回去後,要做什麼不關他的事,假如我日後 遇到警察臨檢或是查到,不能說是他那邊販賣的,還說有個 安全裝置,假如被警方查到要我把插銷抽起來,這樣就沒有 殺傷力了,他又說他電話警察有錄音,要我們回去假如沒有 玩,要把槍枝拆解零件要分開,因為我買來是要觀賞用的, 偶爾打小鳥,所以我也沒理會他。」、「我不清楚賣家的年 籍資料,只知道他是中年微胖身材,身高約160 幾公分,沒 有戴眼鏡,皮膚膚色正常,我是撥打0000000000跟他聯絡的 。」、「(問:警方查扣你所有之SP100 瓦斯長槍1 支,經 本分局偵查隊與你現場初步鑑驗後,其動能大於16焦耳【貫 穿測試版】,你如何解釋?)焦耳的計算方式我不清楚,我 只知道這支SP100 瓦斯長槍是有殺傷力的。」、「警方提示 的照片中,編號3 號之人(廖銘文)就是販賣該SP100 瓦斯 長槍給我的人,我印象中他叫彬仔,到底是不是我就不清楚 了。」、「我只有使用該槍枝打小鳥而已,沒有從事不法行 為。(問:你購得該槍枝後,對其機械性能、動能是否有進 行改造?)是廖銘文他在店內現場組裝好賣我的,我沒有改



造過這支槍,是他改造的。」、「(問:有無意見補充?) 廖銘文說只要我有錢,什麼槍枝他都有辦法裝給我,還推薦 我1 支不銹鋼打造的SP100 長槍,要價32,000元,8MM 的鋼 珠,說殺傷力更強,後來因為預算不夠我沒有購買。」等語 (本案警卷第105 至109 頁)
4、證人林啟川於102 年8 月19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被 判決的那把空氣槍,被查扣了二支空氣槍?)我被警察查扣 的有兩支,但是我向廖銘文買的是被判刑的,另外1 支我向 其他玩具店買的沒有。」、「被判刑的這1 支我買來並沒有 改過,也沒有換過彈簧。」、「(問:你知道有殺傷力、不 合法嗎?)網路上說是合法的,我去買的時候,老闆也跟我 說是合法的。」、「(問:你在警詢筆錄中提到老闆說有殺 傷力?)他跟我說如果菜刀是菜的,但如果是殺人,那就 是兇器,所以如果這把槍買回去後,遇到警察臨檢的時候, 就要把插銷抽起來,警察就不會囉唆。」、「(問:他說他 電話有錄音?)對,他說他最近被警察盯上,電話有錄音, 所以他跟我說話的時候也認為我是警察,後來我去店裡他確 認之後,他才問我要買什麼東西,我是買SP100 ,他當場在 我面前組裝,一邊還跟我說,這東西警察會找碴,我想說我 只是要單純放在家裡,最多也是打小鳥,他也跟我說這東西 在家裡玩就好,不要拿出去玩,他說到後來被警察查到,他 也不怕,因為警察他都很熟,他還拿出一把改造的槍,說裝 上子彈後就像真的一樣,他還叫我們出去後,不要亂講,我 在高雄地院的時候都承認我持有,我是一時貪玩,不知道嚴 重性。」、「(提示監聽譯文。問:是不是你跟他的對話? )對。」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153 至155 頁)。其又 於103 年2 月27日偵訊時結證稱:「我有向雲林縣迪斯耐玩 具店廖銘文買空氣長槍SP100 。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 」、「(提示0000000000門號與0000000000門號於101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之通訊監察譯文。問:有無印象?)我在網 路上看到迪斯耐槍枝介紹,都說他槍枝很強,所以我就打電 話過去向他詢問,我問他槍的價錢及性能。打完電話後,我 隔了一個禮拜左右自己搭火車到斗六市火車站,斗六火車站 出來後右轉直行就會看到他的店了。我那一次除了買槍以外 ,還買子彈、瞄準器,總共16,000元,那槍部分是12,000元 。型號是SP100 ,就是後來被警察查獲,被法院判刑。」、 「(問:你除了跟他買槍後,迪斯耐玩具店的老闆有無另外 送彈簧給你?)有,應該是我向他買的時候,他就有除了槍 裡面的彈簧後,又附送給我一個彈簧。我有問他為何要附送 彈簧,他跟我說若希望空氣槍威力強一點,就要換彈簧,原



廠的彈簧威脅比較沒有那麼強,查獲的時候槍枝上面的彈簧 ,就是附送的彈簧,因為原裝的彈簧我沒有用。附送的彈簧 是老闆幫我換的,老闆有問我要不要換,他強調說若要性能 強一點就要換彈簧,所以我當下就有換彈簧。」、「買回去 後我沒有另外換彈簧,因為我不會拆。(問:老闆沒有教你 如何拆?)他跟我說玩具槍是遊走法律邊緣,他只跟我說如 果遇到警察臨檢,在槍機扣環還有一個按鈕,只要按下去, 子彈就沒辦法擊發,變成裝飾槍。」、「我確定我去買槍的 當天,老闆有幫我換彈簧,我去迪斯耐玩具店內老板在我面 前當場組裝槍枝,並裝上彈簧,且跟我說那彈簧不是原廠的 ,換完之後我看槍的威力性能很好,所以我才會花錢向他買 。」、「(問:你有何證據證明你有去向狄斯奈玩具店買槍 ?)我是自己一個人去,我帶的錢不夠,我還在迪斯耐玩具 店旁的彰化銀行領了兩次錢。我是用高雄大順郵局的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0,我當時就是用這張提款卡提款。」 、「(問:有無其它陳述?)我可以確定我槍真的是在迪斯 耐玩具店買的,我可以描述店裡的擺設,大門進去是櫃檯, 櫃檯左手邊就是組裝區,有槍的配件、電鑽等東西,組裝區 的旁邊陳列槍枝,後面還有一個走道,後面還有一個倉庫。 」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57至59頁)。5、證人林啟川於104 年5 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之前有向一家「酷愛」模型店購買過1 支短槍,後來我從 網路上看到迪斯耐玩具城的廣告,得知有這家店,我去斗六 迪斯耐遙控玩具城跟被告買槍的時候,見過被告,我只去過 迪斯耐玩具城1 次,向被告買1 把空氣槍。剛才法院播放的 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前往迪斯耐玩具城買槍之前跟被告的對 話。在這個對話之後,大概過了10日我才去迪斯耐玩具城向 被告買空氣槍,當時我剛好放假要從桃園回高雄,才順便去 跟被告買空氣槍,我去被告店裡買空氣槍的時候,被告有跟 我說他最近被警察盯上,電話有錄音,被告也懷疑我是不是 警察,我有拿身分證給被告看,被告確認我不是警察,才問 我要買什麼東西。我原本只想要將向「酷愛」買的那枝短槍 拿去給被告升級加強,到迪斯耐玩具城時,我就覺得說被告 賣的那支SP100 型號空氣槍(即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真的 跟他在電話中講的一樣,比較厲害、比較強,所以才又說這 樣我要做一把這一種的,要買這一把,所以到最後我是向被 告買SP100 型號空氣長槍。被告還有跟我說什麼樣的槍枝, 都有辦法組裝給我,我花更多錢還可以買強度更強的槍枝, 被告也有向我推薦強度更強的槍枝,只是礙於價格問題所以 沒有買更貴的槍。我去迪斯耐玩具城買槍,當時是在現場完



成全部的交易,現場付錢、現場試槍、現場將槍帶回家。10 1 年7 月12日當天我去迪斯耐玩具城向被告購買SP100 空氣 槍的過程中,被告當場幫我組裝槍枝,我在現場等那把槍等 了約有3 至4 個小時,我記得因此我趕不上火車,還坐客運 回家。被告在幫我組裝槍枝時,有拿1 軟1 硬的彈簧給我看 ,跟我講那2 條彈簧1 軟1 硬,被告並將1 軟、1 硬的2 條 彈簧分別組裝給我看,並教我如何組裝,就跟我說將該空氣 槍後面的CO2 鋼瓶拔起來,那支芯抽出來,就可以換彈簧了 ,細節我也忘記了。被告又分別將裝軟、硬不同彈簧的槍枝 朝一個鐵箱試槍給我看,試完槍,被告直接將比較強,不是 原裝的彈簧組裝在槍上,另外讓我帶回去1 條隨槍枝原裝的 ,比較軟,比較沒有威力的彈簧。被告當時有跟我說這個東 西在家玩就好,不要拿出去玩。被告還有跟我說,槍枝就好 像是一把菜刀,菜刀你不殺人它就是一把菜刀,你殺人它就 是一把兇器。另外被告知道我要將槍帶回高雄,他也怕我路 上被警察攔截什麼之類的麻煩,所以他交槍給我的時候,有 跟我說如果遇到警察的話,那把槍上有一個插銷開關,只要 按下去,那支槍就沒有扳機就會掉下來,就沒辦法擊發子彈 。當時我的想法是被告說那把槍是合法的,我才傻傻,將裝 有比較強彈簧的槍直接帶回家。我自己不懂槍枝的結構組裝 拆解,因為對玩具槍有興趣,而且主要是迪斯耐玩具城網路 的廣告寫得太精彩了,才會去跟被告買槍。我向被告買到槍 枝到被警方查獲為止,都沒有調整或更換零件及拆解那把槍 及更換彈簧,我也沒有請其他的玩具店或者請朋友幫我作類 似的改造,應該是說在警察還沒有來我家之前,我還是認為 那一把槍是合法的。後來我向被告買的那一把槍,被警察收 走了。警方在詢問我時我向警方說那把槍是我向「彬仔」的 人買的,其實我也不知道「彬仔」是什麼人,因為那時候警 察將我抓去警察局,就問我說槍跟誰買的,我就想說印象中 好像叫「彬仔」還是叫什麼,因為我不認識被告,然後警察 就拿6 格照片出來,問我賣槍的人有沒有在照片裡面,我就 指認被告。我因為那把槍被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而且被 高雄地院判刑1 年8 個月,那個案件中我還被扣到瓦斯鋼瓶 、鋼珠兩包,還有鋼珠一瓶,也是買槍時一併跟被告買的。 我跟被告沒有什麼仇恨或糾紛,跟「酷愛」買的那把槍是短 槍,警察去我住處搜索時,也有將那把短槍扣案送驗,有通 過,認為沒有殺傷力,所以警察就把那支短槍還給我了。我 之前在接受警詢及第一次檢察官偵訊時,沒有講被告有換彈 簧的事,是因為警察及檢察官沒有問,所以我就沒有主動講 ,在接受第二次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問到更換彈簧的事,



我才講出來的,就是當下被問到什麼問題,我就回答什麼問 題,沒有多想什麼等語(本院卷三第119 頁至第149 頁)。 對於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係被告幫其組裝並更換彈簧後,再 販賣與其等情已證述明確,與其警詢、偵訊時所述內容雖小 部分有異,但大部分相符,又無何明顯違背常理及不可信之 情形,應屬可採。而由證人林啟川上開證述可知其至被告所 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時在店內足足 等待了3 至4 個小時,顯見被告除了將該空氣槍內之原裝彈 簧更換為彈性較強的彈簧外,尚有調校該槍內之其他結構, 以加強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否則依據證人郭曾政祺之證述 ,專業之人更換該槍的彈簧只需要5 分鐘,證人林啟川何需 在被告經營之店內等待如此長久之時間。又由證人郭曾政祺 之證述SP100 空氣長槍網路零售價約5 至6 千元之譜,被告 卻係以高於市面零售價2 倍的價格,將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 出售與證人林啟川,而目前網路購物發達,購物者在網路上 可輕易比價,做為購物之參考、決定,被告如未調校空氣槍 之內部構造,並更換槍內彈簧使該槍枝具有殺傷力,證人林 啟川為何願意以高價向被告購買槍枝,可見被告確有調校該 空氣槍內部構造並更換彈性較強的擊錘彈簧使該空氣槍具有 殺傷力後,再將該空氣槍販賣與證人林啟川,足認被告確有 為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並販賣與證人林啟川之犯行。6、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依據被告與證人林啟川之通聯譯文,證 人林啟川向被告詢問之槍枝係321 型號短槍,並非SP100型 號空氣長槍,雖然兩人有約略提及SP100 空氣槍,但證人最 後仍講:「嘿,我要買321 的」,故不能認為被告確有販售 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與證人林啟川云云。然查證人林啟川已 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我原本只想要將向「酷愛」買的那 支短槍拿去給被告升級加強,到迪斯耐玩具城時,我就覺得 說被告賣的那支SP100 空氣槍(即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真 的跟他在電話中講的一樣,比較利害、比較強,所以才又說 這樣我要做一把這一種的,要買這一把,所以到最後我是向 被告買SP100 等語(本院卷三第122 頁)。衡情一般人購物 前預想購買之商品,與實際至店面選購時所購買之商品常常 不同,蓋至店家當面購買商品時,可親眼觀覽、親手觸摸各 式不同商品,又會受商家之推薦而改變欲購買商品種類之初 衷,故證人林啟川原本未想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 ,於其實際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時,臨時決意向被 告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並不違常情。況由證人林啟川 所提出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101 年7 月1 日至9 月30 日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可



知證人林啟川確實於同年月12日各提款5,000 元、10,000元 、5,000 元,更可認為證人林啟川本未欲向被告購買SP100 型號之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故未攜帶足夠之現金,嗣後其 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後才臨時決定要購買本案編號 1 空氣長槍,才臨時提領款項,故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 ,並不足採。
7、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林啟川於警詢時供稱其所持有之空 氣長槍係向綽號「彬仔」之人購得,故證人林啟川遭查獲之 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是否係向被告所購得即屬有疑云云。然 查證人林啟川雖於警詢時稱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係向「彬仔 」之人買得,惟警詢時警方係提示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與證 人林啟川辨認,證人林啟川有指認照片編號3 號之人(即廖 銘文)為販賣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之人,只是被告又向警方 補充稱其印象中被告叫彬仔,故被告於警詢時即係已明確指 認被告即為販賣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之人,其指認並無指向 他人之情形,有證人101 年9 月26日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警卷第108 頁、第110 頁)。且被告 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因為他不認識被告,只是憑印象說出 「彬仔」等情。衡情證人林啟川與被告並不認識,僅1 次至 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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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山玩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