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23號
ULDM,103,交重附民,23,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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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蔡雪琴
      吳明珠
      吳淳槿
      吳佳囤
      吳明芳
      吳鳳珠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吳木慶
被  告  楊玲玉
上列被告楊玲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29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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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