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0號
MLDV,104,重訴,90,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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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被   告 翁翊軒
      翁金飛
      楊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712,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 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7,028元,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 ,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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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