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璉聖展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雙發
被 告 邱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璉聖展有限公司前與原告成立下列消費借貸 關係:
(一)民國104年1月13日簽訂借款憑證,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 )490萬元。
(二)104年1月13日簽訂借款憑證,貸款金額210萬元。(三)104年1月23日簽訂借款憑證,貸款金額210萬元。(四)104年1月23日簽訂借款憑證,貸款金額90萬元。 上列消費借貸約定利息、違約金情形如附表,均由被告劉雙 發、邱美芳任連帶保證人。詎104年5月12日後,被告未再依 約清償,到期債務總計本金940萬8154元。從而提出授信契 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 單、各單項指標歷史利率資料一覽表等件為証,爰基於兩造 合意之借貸、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承擔責任。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查原告起 訴時關於利息、違約金之聲明未臻明確,嗣104年8月19日具 狀補陳詳細之計算細目如附表所示。經核此屬更正或補充陳 述,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諸本件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事實欄一所示書證為佐(本院卷 第7-27、42-43頁),而被告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不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揆諸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上情。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另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可參)。職是原告基 於合意之借貸、保證等法律關係,訴為如主文所示請求乃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編│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號│ │ │ │
├─┼────┼─────────────┼──────────────┤
│1 │0000000 │104年5月13日起至104年7月12│104年6月13日起至104年7月12日│
│ │ │日止按年息2.89966%計算。 │止按年息0.289966%計算。 │
│ │ ├─────────────┼──────────────┤
│ │ │10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4年7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12 │
│ │ │年息2.89622%計算。 │日止按年息0.289622%計算。 │
│ │ │ ├──────────────┤
│ │ │ │10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年息0.579244%計算。 │
├─┼────┼─────────────┼──────────────┤
│2 │0000000 │104年5月13日起至104年7月12│104年6月13日起至104年7月12日│
│ │ │日止按年息2.89966%計算。 │止按年息0.289966%計算。 │
│ │ ├─────────────┼──────────────┤
│ │ │10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4年7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12 │
│ │ │年息2.89622%計算。 │日止按年息0.289622%計算。 │
│ │ │ ├──────────────┤
│ │ │ │10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年息0.579244%計算。 │
├─┼────┼─────────────┼──────────────┤
│3 │0000000 │104年6月23日起至104年7月22│104年7月23日起至105年1月22日│
│ │ │日止按年息2.90178%計算。 │止按年息0.289867%計算。 │
│ │ ├─────────────┼──────────────┤
│ │ │10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年息2.89867%計算。 │息0.579734%計算。 │
├─┼────┼─────────────┼──────────────┤
│4 │722446 │104年6月23日起至104年7月22│104年7月23日起至105年1月22日│
│ │ │日止按年息2.90178%計算。 │止按年息0.289867%計算。 │
│ │ ├─────────────┼──────────────┤
│ │ │10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年息2.89867%計算。 │息0.579734%計算。 │
├─┼────┼─────────────┴──────────────┤
│Σ│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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