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29號
MLDV,104,補,729,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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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杰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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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