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咸作即陳保堂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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