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邱翠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達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裁判費裁定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 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弘達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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