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57號
MLDV,104,補,657,2015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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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黃佳祥
被   告 張月桂
      黃佳正
      黃秀雲
      黃佳勳
      黃佳湧
      黃佳賢
      黃煥階
      黃碧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
  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
  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苗栗縣造橋
  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優先
  承買權存在;訴之聲明第2 、3 、4 項各為准原告以被告等
  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予第三人之相同交易條件優先
  承買之;訴之聲明第5 、6 項則為基於優先承買權而請求被
  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原告起訴雖係以一訴主張
  數個訴訟標的,然該數項標的均係基於原告行使優先承買權
  之法律地位而為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之前揭規定,
  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應以附表「交易條件」所示之
  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108,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889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     被告     │     應有部分     │ 交易條件 │訴之聲明第5 │
│            │             │      │、6 項之給付│
│            │             │      │價金    │
├────────────┼─────────────┼──────┼──────┤
張月桂黃佳正黃秀雲、│各持有系爭土地36分之2 ,共│1,054,000元 │各170,991 元│
黃佳勳黃佳湧黃佳賢 │6 分之2          │      │,共1,025,94│
│            │             │      │6元     │
│            │             │      │      │
├────────────┼─────────────┼──────┼──────┤
黃煥階         │6 分之1          │527,000元  │514,080 元 │
│            │             │      │      │
├────────────┼─────────────┼──────┼──────┤
黃碧階         │6 分之1          │527,000元  │514,080 元 │
│            │             │      │      │
├────────────┴─────────────┼──────┼──────┤
│                        合計 │2,108,000元 │2,054,1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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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