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26號
原 告 鍾燕惠
訴訟代理人 鍾松樺
林素碧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鍾燕惠起訴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 元,扣除其已繳之1,000 元(調解部分份用),仍有差額
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10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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