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393號
MLDV,104,苗簡,393,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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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3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陳邱丁妹
      陳文華
      陳霈涵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順財之除 戶謄本,並提出相關之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之除戶謄本或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及補正 相關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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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