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39號
MLDV,104,簡上,39,201509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葉錦松
訴訟代理人 周棟良
視同上訴人 葉燉煌
      謝義雄(即葉櫻花之繼承人)
      葉素月
      莊榮雄(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俊隆(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俊興(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俊賢(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曉婷(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葉綉蓮
      葉秀枝
被上訴人  陳俊勳
      葉錦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請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提出之民事爭點 整理暨陳報狀再為主張,並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整 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且就上訴人所主張之通謀虛偽、繼承 回復請求權等提出相當之事證。
三、上訴人應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坐落苗栗縣後龍鎮合興段509 、520 、521 、526 、527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及 上開土地上以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00號之房 屋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