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02號
MLDV,104,司促,5502,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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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鳳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新竹 縣寶山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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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