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順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劉順明於民國95年8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依據銀行法第47
-1條第2 項已修正為「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
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6749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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