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23號
MLDV,104,司促,5223,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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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鐘俊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叁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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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