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貴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清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4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0,90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 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 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