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2號
MLDV,103,訴,162,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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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溫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吳東倫
法定代理人 吳依芝
訴訟代理人 王秀敏
被   告 吳聲煌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吳東倫吳聲煌並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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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