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劉奇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林意莊等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即請求管線設置償
金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40 元(計算式:【2,288
元+254 元】×12×10=305,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