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16號
原 告 戴明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張愷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曉敏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與被告張愷書間「無血緣關係」之親子
血緣鑑定報告,或被告張愷書與其生父間「有血緣關係」之
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572)。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