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4年度,16號
HLDV,104,親,16,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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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16號
原   告 戴明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張愷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曉敏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與被告張愷書間「無血緣關係」之親子
  血緣鑑定報告,或被告張愷書與其生父間「有血緣關係」之
  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572)。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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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