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99號
HLDV,104,監宣,99,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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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于立根 
相 對 人 田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應補正下列事
項:
一、聲請人尚未繳納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之規
  定,駁回其聲請。
二、請聲請人於7 日內以書狀補陳被繼承人田家成田明誠之遺
  產分割協議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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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