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于立根
相 對 人 田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應補正下列事
項:
一、聲請人尚未繳納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之規
定,駁回其聲請。
二、請聲請人於7 日內以書狀補陳被繼承人田家成、田明誠之遺
產分割協議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