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29號
HLDV,104,司促,5029,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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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毓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國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9月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 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煒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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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