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79號
HLDV,104,司促,4679,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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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俋廷即林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肆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壹仟元之違約金;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貳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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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