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90號
TTDV,104,司促,3790,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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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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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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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3,349元    │ 104年9月19日起至 │百分之13.37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25,731元    │ 104年9月16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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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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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