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高翌宸即高菘寅即高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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