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宜真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479元及費用115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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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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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19.97 │ │ │
│ │847元 ├───────────────┼─────────┤無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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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20 │ │ │
│ │6,370元 ├───────────────┼─────────┤無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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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18.75 │ │ │
│3 │12,507元 ├───────────────┼─────────┤無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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