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36號
TTDV,104,司促,373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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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宜真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479元及費用115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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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19.97    │          │           │
│ │847元      ├───────────────┼─────────┤無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
│2 │        │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20     │          │           │
│ │6,370元     ├───────────────┼─────────┤無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
│ │        │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18.75    │          │           │
│3 │12,507元    ├───────────────┼─────────┤無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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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